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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

2007年10月8日 15:37 查看【2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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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劳动定员定额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7.11.17
【实施日期】 1987.11.17
【失效日期】 1994.11.11
【失效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
【标题】 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人劳〔1987〕26号
【主题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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