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
2007年10月8日 15:39 查看【373】次
【内容分类】 劳动安全
【分类细目】 劳动安全卫生
【时 效 性】 部分失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 1987.11.05
【实施日期】 1988.01.01
【失效日期】 2002.04.18
【失效说明】 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废止
【标题】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号】 〔87〕卫防字第60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人事财政厅(局)总工会、计划单列市、海南行政区卫生、
劳动人事、财政局、总工会,国务院各部委、局、工业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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