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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

2007年10月8日 15:40 查看【4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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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00.10.31
【实施日期】 2000.10.3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
【发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主题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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