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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含算

2007年10月8日 15:43 查看【2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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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消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5日)发布《最低工资规定》,将从3月1日开始施行。
  
  《规定》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附:最低工资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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