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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期限不能单方面延长

2007年10月8日 15:43 查看【2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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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28日赵斌与卓雅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3年3月1日到2004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期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3000元。赵斌3月3日开始上班,五一期间按公司规定领取了过节费500元。
  
  5月9日卓雅公司书面通知赵斌,因其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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