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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年四项新政

2007年10月8日 15:43 查看【2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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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2006年1月1日,又有一批新法规、新政策开始实施。搜索国家和上海地区自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法规、新政策,发现有四大“新政”与人事人才、劳动就业息息相关。它们分别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在此为读者解读上述四大“新政”。  解读新年四项新政

薛亚芳

    内涵更丰富 铁饭碗不再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与此前施行了10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招考录用、工资结构和管理等方面有了不少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费长山,请他向读者细述《公务员法》八大亮点。
   
    亮点一 “公务员”内涵更丰富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由此,“公务员”概念的内涵更为丰富。
      
    这意味着,公务员已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亮点二“凡进必考”扎住“进口”
   
    《公务员法》规定了凡进必考制度。从这项制度的具体设计可以看出,该制度规定的招录公务员职位、资格等条件,贯彻了公开、透明原则,可以防止有关部门或人员利用人事管理职权随便动议人事编制,随意增添“人丁”,也可防止国家机关在进人问题上搞暗箱操作。
   
    亮点三 分类管理促职务发展
    
    《公务员法》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加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
   
    亮点四 “聘任制”职位亮相
    
    新施行的《公务员法》首次明确机关可以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职位;以及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
   
    亮点五 公务员不是“铁饭碗”
    
    当公务员不等于进了“保险箱”、端了“铁饭碗”,这是《公务员法》特别强调的一点。《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与职务的升降、涨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其次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亮点六 工资结构有改变
      
    已失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曾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部分。同样是4大板块,但工资结构改变较大。除此之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强调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亮点七 权益保障有力度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务员的8项基本权利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工资福利保险等。比如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等。
   
    亮点八 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先由某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税1600元起征 中低收入者减负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6年,与劳动者个人关系最为紧密的个人所得税也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税前扣减额提高了,个人税负减轻了。那么,今年1月份起发放的工资薪金缴个税有什么变化?费用扣除标准变化后谁受益?受益多大?带着这些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财税专家。
   
    起征点提高带来的变化
   
    一度备受争议的基本生活成本,也就是费用扣除标准,最终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度的变化。总的来说有四大变化:
   
    ●“五险一金”不用纳税
   
    “三险一金”税前扣除之前一直未写进《条例》,不过很多单位都执行这一政策。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目前单位扣除的一般是“五险一金”,除了上述“三险”外,还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海通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咨询顾问王永康表示,这一条写进《条例》后,更加明确了纳税人的权益。随着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老百姓最大的基础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还贷、保险等,将来也有望纳入扣除项目。
   
    ●兼职收入要“双向申报”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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