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劳工)处: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不少单位就具体操作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经厅领导同意,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满工作年限人员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从达到《通知》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4月参加工作的,到2008年4月为满一年,从5月起可享受年休假。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至11月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11月前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休年休假;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休假跨年度安排问题
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