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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严重违纪为由合法解除劳动

2009年1月14日 9:43 查看【1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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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先生于2005年5月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入职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10000元/月。此后双方于2008年5月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

2008年12月30日,王先生收到一份公司寄到家中的邮政特快专递,快递单上清楚的写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字样,该通知称王先生在2008年12月23日和客户谈判的过程中,因与客户发生争吵,导致公司最终未能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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