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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养老保险可随户口迁至外

2009年2月5日 9:20 查看【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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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北京市养老保险体系覆盖到了每一位需要参保的群众。

参保人群

未参加基本养老险者

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

每月1日至10日可办

参保人需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至10日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果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提醒: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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