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9]43号 【发布日期】2009-03-27 【实施日期】2009-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