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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定不得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

2009年11月26日 8:49 查看【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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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对其实施就业歧视,甚至拒录。否则,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各体检中心所提供的众多体检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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