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老年人有权参加劳动,获得合法收入。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老年人又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法律的冲突,导致退休人员被返聘后产生的纠纷遭遇法律适用尴尬
现如今,64岁的欧阳成在北京市郊区租的一套四合院里,开始了“真正的退休生活”。此前在返聘经历中遭遇的不快,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淡去。
“返聘”人群劳资纠纷多
欧阳成是勘探专家,2006年从某国家机关退休。2007年,经熟人介绍,欧阳成被一家民营矿业公司返聘,担任技术顾问,但未与矿业公司签订协议,口头约定每月报酬5000元,每周上3天班。
2009年12月的一天,欧阳成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货车撞伤。
不久,矿业公司因欧阳成不能到岗,于2010年1月通知解除双方返聘关系。
欧阳成认为:“我是上班期间受伤,应认定我为工伤,且矿业公司在我治病期间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于是,欧阳成向矿业公司申请工伤,却被矿业公司人事部门拒绝了,理由是:“退休返聘人员不在工伤保险调整范围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欧阳成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询问了律师,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像欧阳成这样,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