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录用条件”应该如何界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中也理解不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占劳动合同纠纷的很大比例,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焦点就在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一、案情简介
施某于2008年7月15日进入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并于同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施某在建筑机电事业部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