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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人事操作要点

2010年4月16日 10:23 查看【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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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够申请综合工时的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特殊性。特殊性是指行业特性的特殊,通常此类行业常受外部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而且多数为劳动密集型。第二:连续性。连续性是指在这些特殊行业中的岗位人员必须通过自己的连续作业才能去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通过连续作业来抵消外界因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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