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劳动者只需提供餐饮、交通、住宿类的发票就能按月享受的固定性收入应否计算为工资性收入?
【关键词】 调岗调薪 旷工 发票报销 工资
申诉人:郑某
被申诉人:某化工公司
一、基本案情
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 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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