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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 不能损害职工利益

2010年4月26日 10:56 查看【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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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某1998年8月进入合肥一家装饰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按照公司要求,每周工作6天,节假日经常加班,公司从未支付其加班工资。

  在10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仅于2006年签订劳动合同,其余9年都未签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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