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中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与大华劳动事务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派遣协议》,委托大华公司提供人力资源,该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双方约定中复公司与派遣人员之间无任何协议性或事实性的劳动或劳务关系等。2005年1月,刘丽与大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6日至2006年1月5日,且刘丽同意由大华公司安排到服务单位工作,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变动刘丽的工作岗位时,刘丽应当服从,且应遵守服务单位的工作制度。刘丽的月工资数额按服务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确定,当刘丽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月工资也将随之发生变动。合同签订后,刘丽即被大华公司派遣至中复下属的分支机构工作。
2006年1月5日,刘丽与大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刘丽也没有被大华公司召回,而是继续在中复下属公司工作。2006年1月14日,中复致电刘丽:根据其工作表现,认为她不适合担任储备店长职务,预将其职位调整为组长,但未出具书面降职通知,也未正式降低其薪水。2006年l月27日,刘丽向大华公司发出辞职申请,称对其降职行为不能接受,决定离职,并提出赔偿请求,且于当日离开中复不